治理文件

研究院章程

全景研究院创始章程,确立其机构性质、治理框架、研究使命和运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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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1. 名称Art. 2. 机构性质Art. 3. 机构隶属Art. 4. 使命Art. 5. 活动范围Art. 6. 研究领域Art. 7. 组织架构Art. 8. 治理Art. 9. 研究中心Art. 10. 研究项目Art. 11. 出版成果Art. 12. 学术活动Art. 13. 学者与研究员Art. 14. 学术合作Art. 15. 研究伦理Art. 16. 利益冲突Art. 17. 知识产权Art. 18. 名称与标志使用政策Art. 19. 财务与行政Art. 20. 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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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章程

版本 1.2 · 2026-10-10 生效

1.2 版修订更新研究中心名单,补充现行学者类别与协调员设置,增列期刊论文及会员计划,明确版权、内部文件和保护期,增加任命、研究不端公正处理、利益冲突、个人信息、生成式人工智能、语言版本、历史版本公开存档及机构延续等规定,并使修订程序及附属治理文件与本章程保持一致。第 20 条规定的修订程序继续适用。

版本历史

第 1 条

名称

本院正式名称为全景研究院(Panorama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简称为 PRI。本章程所称“本院”或“研究院”,均指全景研究院。

在官方文件、出版物和通信中,本院可称为“Panorama Research Institute”“PRI”或“the Institute”。正式语境中不得使用其他简称。

第 2 条

机构性质

本院为全景学术集团(Panorama Scholarly Group,以下简称“集团”或“PSG”)设立的研究机构。集团为本院的上级治理机构,并承担本院的法律事务与行政管理职责。本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依照本章程建立并维护自身的学术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研究中心、学术人员体系、出版体系及机构名称与学术身份。本院在集团总体治理、法律与行政框架下,对研究活动、出版决定、编辑判断及其他学术事务保持独立的学术判断。上述学术自主权不构成本院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权限。

涉及本院活动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及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应当明确集团为法律当事方,并由集团授权代表签署。有关文件可载明本院为研究或学术活动的执行机构。本院不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登记,亦不设立独立于集团的财务账户。

第 3 条

机构隶属

集团为本院的设立机构及上级治理机构,并负责本院的法律事务与行政管理。关于本院机构性质、治理关系或法律主体资格的正式说明,应当载明本院由集团设立,具有自身学术治理体系、机构名称与学术身份,在集团法律与行政框架下运行,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与本院建立学术关联并取得署名授权的学者,可以在学术成果及个人学术档案中使用“Panorama Research Institute”作为机构署名。该学术关联或署名本身不当然构成雇佣关系,不授予学者代表集团作出法律承诺的权限,亦不赋予本院独立法人资格。涉及法律或合同主体资格时,应当注明集团为法律当事方,并明示本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可以使用自身机构名称提出、洽谈及协调学术合作安排、谅解备忘录与合作提案。凡须正式签署或涉及法律、财务义务的文件,应当明确集团为法律当事方,并由集团授权代表签署。使用本院名称本身不产生签约权限。

第 4 条

使命

全景研究院的使命是通过严谨、独立和跨学科研究推进学术知识发展;支持全球学术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并促进学术出版和研究实践中的开放、透明与诚信。

在履行这一使命过程中,本院承诺遵循最高标准的学术质量、研究伦理和机构治理。研究院支持各职业阶段学者,促进跨学科和跨机构合作,并确保其成果可公开获取且建立在可靠学术实践基础上。

第 5 条

活动范围

本院开展并支持以下类别的活动:

—通过研究中心和项目,在指定研究领域开展跨学科研究
—在本院研究领域内设立、发展和管理研究中心
—发起、管理并支持隶属于研究院研究中心的研究项目
—出版研究报告、工作论文、政策简报、主编文集、指南和年度报告,并资助和支持期刊论文发表
—组织和联合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工作坊和培训项目
—管理学者计划,包括研究员、副研究员、青年研究员、兼职研究员、特聘研究员、访问学者、研究助理和本科研究实习生
—与大学、研究机构、出版社和学术组织开展机构合作和研究伙伴关系活动
—发展开放学术基础设施,包括数据库、评价框架和元数据系统
—开展与本院研究领域相关的政策分析和咨询活动
—面向研究人员、期刊编辑和学术实践者开展能力建设活动
—运营会员计划,提供学术网络与资源服务
第 6 条

研究领域

本院指定以下研究领域,研究中心、项目、出版成果和活动均在这些领域内组织。研究领域可依照第 20 条通过正式修订本章程进行扩展或调整。

I
学术出版研究
研究开放获取模式、同行评审系统、出版伦理、编辑标准、研究诚信,以及学术出版的结构与实践。
II
学术索引与评价
研究期刊索引系统、引文指标、期刊质量框架、数据库治理与透明度,以及用于评价的开放学术基础设施。
III
政策与社会研究
研究高等教育政策、科学与创新治理、社会治理、数字治理,以及学术传播的政策维度。
IV
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
研究人工智能治理、AI 伦理、人机互动、AI 对学术传播和知识生产的影响,以及数字未来。
V
教育与学习研究
研究教育系统、教学实践、学习科学、教育政策,以及技术在学习环境中的作用。
VI
艺术、文化与具身研究
研究艺术实践、文化研究、具身认知、创造性探究,以及艺术与人文学科同学术和社会探究的交叉。
VII
健康与医学研究
研究心理健康、精神病学、公共卫生和临床研究,将医学与健康作为学术探究和公共关切的领域加以考察。
第 7 条

组织架构

本院由以下组织单位构成。各单位负责明确的机构活动领域,并向研究院院长报告。

研究院办公室
负责整体行政、治理合规、内部协调、外部沟通和官方记录维护。由研究院院长领导。
研究中心
本院主要学术单位。每个中心均有明确主题职责、主任以及研究项目、出版成果和活动计划。目前运行中的中心列于第 9 条。
研究项目组
负责执行经批准的研究项目、协调项目参与者、维护项目文件,并向相关研究中心主任报告项目进展。
学术出版事务部
负责本院所有出版成果的编辑管理、制作和开放获取传播,包括研究报告、工作论文、政策简报、主编文集和年度报告,并管理本院对期刊论文的资助事务。
学术活动事务部
负责规划、协调和执行本院会议、研讨会、工作坊、培训项目以及论文和章节征集。
学者计划
负责研究员、副研究员、青年研究员、兼职研究员、访问学者、研究助理和本科研究实习生的招募、入职和支持,并维护本院学者共同体。
合作事务办公室
负责管理本院外部伙伴关系、机构合作协议、研究项目提案、主编文集提案和活动联合组织咨询。
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办公室
负责研究伦理审查协调、学术诚信指导、利益冲突披露管理,并维护本院各项活动中的研究规范。
第 8 条

治理

本院依照本条所列架构实施治理。各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本章程及集团总体治理框架履行各自职责。

研究院院长
院长是本院负责人,负责整体学术方向、治理合规、外部代表和机构发展。院长由全景学术集团任命。
研究中心主任
每个研究中心由研究中心主任领导,主任负责中心研究项目、研究员管理和学术活动。研究中心主任由研究院院长任命。
协调员
研究院院长可任命协调员,协助管理本院各项运行事务,包括研究总监(研究中心协调)、出版协调员、活动协调员、学者计划协调员和合作协调员。协调员在院长领导下履行职责,不具有独立的治理权限。
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是由杰出学者和实践者组成的独立咨询机构,就研究优先事项、学术标准和机构发展提供建议,不具有执行权。
全景学术集团
作为研究院的上级机构,PSG 负责本院的法律与行政事务,并拥有最终机构治理权限,批准章程及重大修订,管理本院财务,并由授权代表签署正式法律文件。本院学术治理机构依据本章程保持独立的学术判断。
第 9 条

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是本院内部主要学术单位。每个中心设立于本院一个或多个指定研究领域内,负责开发和管理研究项目、产出出版成果、组织活动,并在其领域内建设学术网络。每个中心由主任领导,并由隶属研究员及其他学者参与。

在拟设中心属于指定研究领域的前提下,研究院院长可经全景学术集团批准设立新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的设立、调整或关闭不需要修订本章程,除非相关变化涉及第 6 条的修改。

已设立研究中心

01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进行中
02学术索引与评价研究中心
进行中
03政策与社会研究中心
进行中
04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研究中心
即将开展
05艺术、文化与具身研究中心
进行中
06健康与医学研究中心
进行中
第 10 条

研究项目

研究项目是经本院正式批准、隶属于一个或多个研究中心的研究计划。每个项目均有明确范围、研究问题、方法、时间表和预期成果。项目通过正式提案流程发起,由相关研究中心主任评审,并由研究院院长批准。

项目可由隶属研究员、访问学者或外部研究人员牵头,前提是其工作符合本院研究质量和伦理标准。所有以本院名义开展的研究均必须符合本章程确立的价值、政策和伦理标准。

本院在网站上维护所有进行中和已完成研究项目的公开记录。项目状态变化,包括启动、暂停和完成,由相关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并通知研究院办公室。

第 11 条

出版成果

本院发布以下类别的出版成果。所有出版成果发布前均须经过编辑评审、质量控制,并符合本院出版伦理政策。

研究报告
呈现研究院研究项目重要原创发现的完整报告,须接受内部评审和外部同行评审。
工作论文
呈现初步发现、理论框架或学术论证的较短文件,须接受内部编辑评审。
政策简报
呈现政策相关发现和建议的简明循证文件,须接受内部编辑评审。
主编文集
围绕明确研究主题汇集多位学者原创贡献的合作学术文集,与合作学术出版社联合出版。
年度报告
年度机构报告,涵盖本院研究活动、出版成果、学术活动、学者计划和治理披露。
会议论文集
本院组织或联合组织的学术活动的记录与论文集(适用时)。
期刊论文
发表于学术期刊(包括全景学术集团出版的期刊)、获本院资助或由本院成员撰写的论文。每项资助均以资助编号记录并在论文中披露,不影响论文的编辑或评审结果。期刊论文适用相关期刊的编辑与评审程序,并列示于本院网站。资助决定由研究院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协调员,在集团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作出,并适用第 16 条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指南与标准
由研究院研究发展而来的实践标准和指南文件,供期刊、出版社和学术机构使用。

除期刊论文外,本院所有出版成果均以开放获取方式发布,并可在本院网站免费获取。每项此类出版成果均获得由 Crossref 注册的 DOI。出版成果的版权依第 17 条规定处理。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许可和 DOI 安排,适用相关期刊的规定。受第 17 条保护期规定约束的出版成果,在保护期届满后公开。

第 12 条

学术活动

本院组织和联合组织学术活动,以推动其研究领域内的学术交流并支持研究共同体。活动包括国际会议、学术研讨会、研究工作坊、培训项目及相关学术集会。

活动可由本院独立组织,也可与伙伴机构联合组织。联合组织活动须经研究院院长批准,并须符合本院学术标准、伦理要求和品牌指南。所有联合组织活动不得损害本院研究的学术独立性或学术共同体的完整性。

学术活动事务部负责管理论文征集、活动后勤、演讲者和参与者协调,并在适用情况下制作活动记录和会议论文集。

第 13 条

学者与研究员

本院通过以下正式隶属类别维护相关学者共同体。每一类别均具有明确职责和权益。除非另有说明,隶属关系不构成与全景研究院或全景学术集团的雇佣关系。

研究员
成熟研究者(通常具有博士学位或同等资历),正式承诺通过原创出版、参与活动和融入本院学术共同体为研究院研究项目作出贡献。任期一至三年,可续期。
副研究员
为本院研究项目和活动作出贡献的早期职业研究者或博士生。通常任期一年,如贡献令人满意可续期。副研究员可被考虑晋升为研究员。
青年研究员
博士后或早期职业研究者(通常博士毕业五年以内),已确立独立研究方向。该类别介于副研究员与研究员之间,通常任期一至两年,可续期。持续作出贡献者可被考虑晋升为研究员。
兼职研究员
在他处担任主要职务、与本院保持较轻承诺的研究者或实践者,以减少或按项目的方式参与本院项目和出版。通常任期一年,可续期。贡献方式由相关研究中心在任命时商定。
特聘研究员
授予具有卓越学术成就的资深学者的荣誉称号。经研究院领导邀请任命,不经公开申请程序,通常任期二至三年,可续期。
访问学者
成熟研究者在特定期间(通常三至十二个月)与本院建立隶属关系,并与本院学者合作开展研究。访问学者可驻地或远程参与。
本科研究实习生
在读本科生,在研究员和研究中心主任指导下协助文献综述、数据收集和编辑辅助等工作。任期为一学期或按项目计,可续期。
研究助理
研究生或早期职业研究者,以项目为基础参与,在研究员或研究中心主任指导下支持研究任务。

所有隶属学者均须遵守本院研究伦理政策、利益冲突政策和其他治理文件。学者计划由学者计划协调员在研究院院长监督下管理。本院还可邀请学者、实践者和专家作为项目贡献者,按具体项目、出版物或活动提供专业贡献。项目贡献者不具有正式隶属关系,其贡献在相关项目和出版记录中予以致谢。

本条所列各类隶属关系的任命,应当由研究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类别、任期及任命的任何条件。任命在任期届满时终止(获续任的除外),也可因书面辞任而终止,或由研究院院长因正当理由终止,包括严重违反第 15 条至第 18 条。因正当理由终止任命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并给予其不少于 14 日的合理答辩机会;当事人可以在决定作出后 14 日内请求集团复核,集团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复核。存在严重不端指控尚未处理的,研究院院长可在调查期间暂停该任命,且不影响最终结论。任命终止后,当事人使用本院名称的权限依第 18 条的规定终止。

第 14 条

学术合作

本院与大学、研究机构、出版社、学术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学术合作。合作活动必须符合本院使命、研究领域和价值,并不得损害本院研究的学术独立性或学者诚信。

涉及本院活动的正式合作协议,应当明确集团为法律当事方,并由集团授权代表签署。本院负责协调有关学术活动,但不因此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合作事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合作咨询与提案,并管理持续开展的合作事项。

—机构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联合研究项目和合作出版成果
—联合主编文集和联合组织期刊特刊
—联合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工作坊和培训项目
—学者和访问研究人员交流项目
—联合能力建设和培训计划

涉及 PRI 活动的正式合作协议须明确 PSG 为法律当事方,并由其授权代表签署。PRI 是协调学术活动的研究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事务办公室负责合作咨询、提案及持续的伙伴关系安排。

第 15 条

研究伦理

本院承诺遵循最高标准的研究伦理。所有在本院支持下开展的研究均须遵守适用伦理原则,包括尊重个体、增益、不伤害、公正和透明。

以下原则构成本院最低伦理标准。这些原则在作为本章程附属治理文件采纳的研究伦理政策中进一步阐明。

—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研究必须遵守适用伦理审查要求,并在需要时取得知情同意。
—研究数据必须依照本院数据与文档政策进行收集、管理、保存和共享。
—研究发现必须诚实、准确报告,不得选择性遗漏重要证据。
—所有出版成果均须透明披露研究方法和局限性。
—禁止捏造、篡改和抄袭;此类行为构成依第 13 条终止隶属关系的理由(调查期间可酌情暂停任命),并构成撤回受影响出版成果的理由。
—作者必须准确说明其对任何出版作品的贡献,不得将未作出实质贡献者列为作者。

在研究或在准备以本院名义发布或获本院支持的出版物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应当依照本院出版政策在出版物中予以披露。该类工具不得被列为作者,具名作者仍应对作品的内容、准确性和原创性承担全部责任。

涉嫌违反研究伦理标准的情况应向研究院院长报告。研究院院长将调查相关报告,并可采取补救措施,包括撤回出版成果、依第 13 条终止隶属关系,或移交研究者所属机构处理。

被指称违反上述标准的人为研究院院长,或院长在该事项中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改向集团报告,由集团指定公正的人员或小组调查并作出决定。报告接收方应当在 14 日内书面确认收到报告,并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初步评估,以判断是否需要启动正式调查。正式调查应当公正、保密、不预设结论,并在启动后 120 日内完成;仅可因书面记录的理由延长该期限。受不利认定影响的人,应当获得书面认定说明和合理的答辩机会,并可在收到说明后 14 日内请求集团复核。任何人不得因善意报告而遭受报复;在可行范围内,应当对报告人身份保密。每项调查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七年。

第 16 条

利益冲突

所有与本院相关人员,包括研究员、副研究员、访问学者、研究助理、研究中心主任和研究院院长,均须披露任何实际、潜在或可被感知的利益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或被认为影响其以本院名义开展的研究、出版、编辑判断或其他专业活动的完整性。

当个人的财务利益、机构关系、个人关系或其他利益可能影响或被认为可能影响其专业判断时,即存在利益冲突。披露门槛较低:如有疑问,即应披露。

所有相关本院出版成果均须进行利益冲突披露;在隶属开始时及出现新冲突时,也须向研究院院长披露,并应当至少每年复核确认一次。未披露重大利益冲突可构成第 15 条下的研究伦理违规。

任何人不得参与本院就其本人为作者或共同作者的作品、或其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包括出版、资助、任命或经费方面的决定。该人为本院领导层成员的,该决定应当由领导层其他成员作出;无其他成员可作出决定的,由集团作出,并应当记录该冲突及其处理方式。

关于利益冲突识别、披露和管理的完整规定,见作为本章程附属治理文件采纳的本院利益冲突政策。

第 17 条

知识产权

在本院支持下形成的研究出版成果版权由署名作者保留,但本条所定义的机构文件除外。鉴于本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者授予集团(供本院使用)非独占、永久、不可撤销、全球、免版税许可,以任何格式(包括数字格式)出版、复制、传播、存档并提供该作品。

机构文件,是指由本院或以本院名义、以机构身份撰写的文件,包括年度报告、指南与标准、官方声明及治理文件。除作品另有说明外,机构文件的版权由集团(作为本院的法律主体)持有。本院指定公开发布的机构文件,除作品另有说明外,依据 CC BY 4.0 发布。机构文件包含具名个人贡献的,应当对贡献者予以致谢,且其贡献中未经书面转让的权利仍由其本人保留。载有具名作者的研究报告、工作论文、政策简报和主编文集不属于机构文件。期刊论文的版权与许可,仍适用相关期刊的安排。

本院的内部文件,包括内部会议记录、草稿、往来函件、人事和财务记录及其他保密材料,不属于本章程所称出版成果,不适用第 11 条和本条关于开放获取与许可的规定,除集团或研究院院长另有决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外,不得公开,且任何公开均须遵守相关保密义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内部文件的版权由集团持有。某一文件被指定为公开发布的机构文件,不要求披露其草稿、相关内部讨论或保密支撑材料。

主编文集、研究报告等出版成果,因作者、合作出版社或参与机构的要求,或基于研究诚信等原因需暂缓公开的,本院在保护期内对该作品及其内容予以保密,不予公开。保护期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应当由集团(供本院使用)与作者(适用时包括合作方)在出版前以书面协议约定,并载明起始日期和期限。因编辑、评审、制作、合作方排期,或法律、合同要求而导致出版延迟的,经进一步书面协议,保护期可予延长;出版延迟本身不导致保护期终止,亦不使任何一方取得公开该作品的权利。本院应当记录每项保护期及其延长情况。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依本章程规定处理,包括下一款的规定。

由与本院有隶属关系的学者作为作者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本院不予发布。作者选择不公开的,本院亦不公开,但机构文件及适用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除非在出版前与作者书面约定其他开放许可,除期刊论文外,本院所有出版成果均依据知识共享署名 4.0 国际许可协议(CC BY 4.0)发布。CC BY 4.0 允许任何人为任何目的分享、改编和使用作品,前提是适当注明作者和本院。

在本院相关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数据,应在符合适用隐私、保密和法律要求的最大范围内公开。所有研究出版成果均须包含数据可用性声明。

本院名称、标志和视觉识别归全景学术集团所有。其使用受第 18 条所载名称与标志使用政策及据此采纳的附属治理文件管辖。

第 18 条

名称与标志使用政策

“Panorama Research Institute”名称和本院标志仅可由获授权人员和组织使用。授权由研究院院长授予;正式机构用途由全景学术集团授权。

授权使用包括:隶属学者在与本院批准研究和出版相关情况下使用;伙伴机构在经本院正式批准的文件中使用;媒体在准确报道本院时使用;以及在与本院正式联合组织的活动中使用。

禁止使用包括:暗示本院认可未经授权的任何立场、产品或组织;在未经本院批准的出版物标题或封面中使用本院名称;修改或扭曲本院标志;以及在隶属关系终止后使用本院名称或标志。

详细使用要求,包括标志规范,见作为本章程附属治理文件采纳的本院名称与标志使用政策。

第 19 条

财务与行政

集团负责本院的法律、财务及行政事务,并在集团财务管理框架内统一管理与本院有关的资金、收支、财务记录及债务事项。本院不得设立独立财务账户,不得以独立法律主体身份持有资金、独立订立财务合同或以自身名义承担债务。

本院研究、出版、学术活动及学者计划的运行预算,由集团与研究院院长协商后安排。院长应当在集团授权及核定预算范围内执行有关支出,并按照集团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向隶属学者支付的研究资助津贴、酬金或其他报酬,由集团统一管理。支付资格、资金可用性及具体金额,应当依据适用安排逐项确定。学术隶属关系本身不产生取得上述款项的权利。本院会员计划的会员费由集团收取和管理。会员计划为学术网络与资源服务,不属于学位、学术资格或职业认证项目;会员资格本身不授予研究员、访问学者、研究中心成员身份或任何治理地位。本院对期刊论文的资助,由集团在核定预算范围内管理,应当在相关论文中披露,且不得影响该论文的编辑或评审结果。

本院出版物、官方网站及正式机构文件,应当依照第 3 条披露本院与集团的关系。支持本院活动的外部研究资助或捐助,应当由集团接收并管理;适用时,应当明确集团为法律接收主体或合同当事方。相关出版物应当披露资助来源及利益冲突。财务管理、资助安排及预算审批职权不赋予决定研究结论、编辑判断或出版决定的权限;上述事项由本院依照其学术治理、伦理及质量标准处理。

集团作为本院的法律主体,负责就为本院活动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遵守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包括申请人、会员、学者、合作方及本院网站访客所提供的信息。该等信息仅可为正当的机构目的、依照本院数据与文档政策收集和使用,仅在适用法律允许或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或转移。个人信息仅在实现收集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未获录用的申请人的数据,除经本人同意外,自决定作出后保留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个人可以请求查阅、更正或删除本院持有的其个人信息,本院应当在 30 日内答复。发生涉及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时,集团应当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并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及主管机关。

本院重组、合并或终止的,集团应当与研究院院长协商确定后续安排,包括已发布成果通过其 DOI 持续公开获取并保存至经认可的长期数字保存服务、依照数据与文档政策保存本院记录和研究数据、遵守任何保护期及第 17 条规定的作者权利,以及在终止生效至少九十日前通知隶属学者和合作方。本院记录应当在终止后至少保存七年。

第 20 条

修订与解释

本章程的修订建议可由研究院领导层、隶属学者或集团以书面形式提出,修订由研究院院长作出,并经集团批准。拟议修订内容应当在通过前至少三十日送交全体研究中心主任及顾问委员会征求意见。作出通过决定前,应当审议已收到的意见;该等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修订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另行规定较后生效日期的除外。章程封面应当载明版本号及生效日期。研究院办公室应当保存完整版本记录,在本院网站公布每一已通过的版本,并将每一被取代的版本原样保留并向公众公开。

附属治理文件,包括治理规则、修订程序、研究伦理政策、利益冲突政策、出版与报告政策、数据与文档政策、学术独立政策以及名称与标志使用政策,可由研究院院长采纳、修订或替换,无需正式修订章程,前提是其不与本章程规定冲突。

研究院院长对本章程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条款解释出现歧义时,应优先采用最符合第 4 条所载本院使命的解释。如本章程与任何附属治理文件发生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及附属治理文件以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发布。各语言版本之间存在差异或不一致的,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