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文件

研究院章程

全景研究院創始章程,確立其機構性質、治理框架、研究使命和運行程序。

下載 PDF治理規則
目錄
Art. 1. 名稱Art. 2. 機構性質Art. 3. 機構隸屬Art. 4. 使命Art. 5. 活動範圍Art. 6. 研究領域Art. 7. 組織架構Art. 8. 治理Art. 9. 研究中心Art. 10. 研究項目Art. 11. 出版成果Art. 12. 學術活動Art. 13. 學者與研究員Art. 14. 學術合作Art. 15. 研究倫理Art. 16. 利益衝突Art. 17. 智慧財產權Art. 18. 名稱與標誌使用政策Art. 19. 財務與行政Art. 20. 修訂與解釋
治理文件

研究院章程

版本 1.2 · 2026-10-10 生效

1.2 版修訂更新研究中心名單,補充現行學者類別與協調員設置,增列期刊論文及會員計劃,明確版權、內部文件和保護期,增加任命、研究不端公正處理、利益衝突、個人信息、生成式人工智慧、語言版本、歷史版本公開存檔及機構延續等規定,並使修訂程序及附屬治理文件與本章程保持一致。第 20 條規定的修訂程序繼續適用。

版本歷史

第 1 條

名稱

本院正式名稱為全景研究院(Panorama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簡稱為 PRI。本章程所稱「本院」或「研究院」,均指全景研究院。

在官方文件、出版物和通信中,本院可稱為「Panorama Research Institute」「PRI」或「the Institute」。正式語境中不得使用其他簡稱。

第 2 條

機構性質

本院為全景學術集團(Panorama Scholarly Group,以下簡稱「集團」或「PSG」)設立的研究機構。集團為本院的上級治理機構,並承擔本院的法律事務與行政管理職責。本院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本院依照本章程建立並維護自身的學術治理體系、研究項目、研究中心、學術人員體系、出版體系及機構名稱與學術身分。本院在集團總體治理、法律與行政框架下,對研究活動、出版決定、編輯判斷及其他學術事務保持獨立的學術判斷。上述學術自主權不構成本院獨立法人資格或獨立財務權限。

涉及本院活動的合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及其他正式法律文件,應當明確集團為法律當事方,並由集團授權代表簽署。有關文件可載明本院為研究或學術活動的執行機構。本院不作為獨立法律主體登記,亦不設立獨立於集團的財務帳戶。

第 3 條

機構隸屬

集團為本院的設立機構及上級治理機構,並負責本院的法律事務與行政管理。關於本院機構性質、治理關係或法律主體資格的正式說明,應當載明本院由集團設立,具有自身學術治理體系、機構名稱與學術身分,在集團法律與行政框架下運行,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與本院建立學術關聯並取得署名授權的學者,可以在學術成果及個人學術檔案中使用「Panorama Research Institute」作為機構署名。該學術關聯或署名本身不當然構成僱傭關係,不授予學者代表集團作出法律承諾的權限,亦不賦予本院獨立法人資格。涉及法律或合約主體資格時,應當註明集團為法律當事方,並明示本院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本院可以使用自身機構名稱提出、洽談及協調學術合作安排、諒解備忘錄與合作提案。凡須正式簽署或涉及法律、財務義務的文件,應當明確集團為法律當事方,並由集團授權代表簽署。使用本院名稱本身不產生簽約權限。

第 4 條

使命

全景研究院的使命是通過嚴謹、獨立和跨學科研究推進學術知識發展;支持全球學術傳播基礎設施建設;並促進學術出版和研究實踐中的開放、透明與誠信。

在履行這一使命過程中,本院承諾遵循最高標準的學術品質、研究倫理和機構治理。研究院支持各職業階段學者,促進跨學科和跨機構合作,並確保其成果可公開取得且建立在可靠學術實踐基礎上。

第 5 條

活動範圍

本院開展並支持以下類別的活動:

—通過研究中心和項目,在指定研究領域開展跨學科研究
—在本院研究領域內設立、發展和管理研究中心
—發起、管理並支持隸屬於研究院研究中心的研究項目
—出版研究報告、工作論文、政策簡報、主編文集、指南和年度報告,並資助和支持期刊論文發表
—組織和聯合組織學術會議、研討會、工作坊和培訓項目
—管理學者計劃,包括研究員、副研究員、青年研究員、兼職研究員、特聘研究員、訪問學者、研究助理和本科研究實習生
—與大學、研究機構、出版社和學術組織開展機構合作和研究夥伴關係活動
—發展開放學術基礎設施,包括資料庫、評價框架和後設資料系統
—開展與本院研究領域相關的政策分析和諮詢活動
—面向研究人員、期刊編輯和學術實踐者開展能力建設活動
—運營會員計劃,提供學術網絡與資源服務
第 6 條

研究領域

本院指定以下研究領域,研究中心、項目、出版成果和活動均在這些領域內組織。研究領域可依照第 20 條通過正式修訂本章程進行擴展或調整。

I
學術出版研究
研究開放取用模式、同儕評審系統、出版倫理、編輯標準、研究誠信,以及學術出版的結構與實踐。
II
學術索引與評價
研究期刊索引系統、引文指標、期刊品質框架、資料庫治理與透明度,以及用於評價的開放學術基礎設施。
III
政策與社會研究
研究高等教育政策、科學與創新治理、社會治理、數位治理,以及學術傳播的政策維度。
IV
人工智慧與未來社會
研究人工智慧治理、AI 倫理、人機互動、AI 對學術傳播和知識生產的影響,以及數位未來。
V
教育與學習研究
研究教育系統、教學實踐、學習科學、教育政策,以及技術在學習環境中的作用。
VI
藝術、文化與具身研究
研究藝術實踐、文化研究、具身認知、創造性探究,以及藝術與人文學科同學術和社會探究的交叉。
VII
健康與醫學研究
研究心理健康、精神病學、公共衛生和臨床研究,將醫學與健康作為學術探究和公共關切的領域加以考察。
第 7 條

組織架構

本院由以下組織單位構成。各單位負責明確的機構活動領域,並向研究院院長報告。

研究院辦公室
負責整體行政、治理合規、內部協調、外部溝通和官方記錄維護。由研究院院長領導。
研究中心
本院主要學術單位。每個中心均有明確主題職責、主任以及研究項目、出版成果和活動計劃。目前運行中的中心列於第 9 條。
研究項目組
負責執行經批准的研究項目、協調項目參與者、維護項目文件,並向相關研究中心主任報告項目進展。
學術出版事務部
負責本院所有出版成果的編輯管理、製作和開放取用傳播,包括研究報告、工作論文、政策簡報、主編文集和年度報告,並管理本院對期刊論文的資助事務。
學術活動事務部
負責規劃、協調和執行本院會議、研討會、工作坊、培訓項目以及論文和章節徵集。
學者計劃
負責研究員、副研究員、青年研究員、兼職研究員、訪問學者、研究助理和本科研究實習生的招募、入職和支持,並維護本院學者共同體。
合作事務辦公室
負責管理本院外部夥伴關係、機構合作協議、研究項目提案、主編文集提案和活動聯合組織諮詢。
研究倫理與學術規範辦公室
負責研究倫理審查協調、學術誠信指導、利益衝突揭露管理,並維護本院各項活動中的研究規範。
第 8 條

治理

本院依照本條所列架構實施治理。各治理機構應當依據本章程及集團總體治理框架履行各自職責。

研究院院長
院長是本院負責人,負責整體學術方向、治理合規、外部代表和機構發展。院長由全景學術集團任命。
研究中心主任
每個研究中心由研究中心主任領導,主任負責中心研究項目、研究員管理和學術活動。研究中心主任由研究院院長任命。
協調員
研究院院長可任命協調員,協助管理本院各項運行事務,包括研究總監(研究中心協調)、出版協調員、活動協調員、學者計劃協調員和合作協調員。協調員在院長領導下履行職責,不具有獨立的治理權限。
顧問委員會
顧問委員會是由傑出學者和實踐者組成的獨立諮詢機構,就研究優先事項、學術標準和機構發展提供建議,不具有執行權。
全景學術集團
作為研究院的上級機構,PSG 負責本院的法律與行政事務,並擁有最終機構治理權限,批准章程及重大修訂,管理本院財務,並由授權代表簽署正式法律文件。本院學術治理機構依據本章程保持獨立的學術判斷。
第 9 條

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是本院內部主要學術單位。每個中心設立於本院一個或多個指定研究領域內,負責開發和管理研究項目、產出出版成果、組織活動,並在其領域內建設學術網絡。每個中心由主任領導,並由隸屬研究員及其他學者參與。

在擬設中心屬於指定研究領域的前提下,研究院院長可經全景學術集團批准設立新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的設立、調整或關閉不需要修訂本章程,除非相關變化涉及第 6 條的修改。

已設立研究中心

01學術出版研究中心
進行中
02學術索引與評價研究中心
進行中
03政策與社會研究中心
進行中
04人工智慧與未來社會研究中心
即將開展
05藝術、文化與具身研究中心
進行中
06健康與醫學研究中心
進行中
第 10 條

研究項目

研究項目是經本院正式批准、隸屬於一個或多個研究中心的研究計劃。每個項目均有明確範圍、研究問題、方法、時間表和預期成果。項目通過正式提案流程發起,由相關研究中心主任評審,並由研究院院長批准。

項目可由隸屬研究員、訪問學者或外部研究人員牽頭,前提是其工作符合本院研究品質和倫理標準。所有以本院名義開展的研究均必須符合本章程確立的價值、政策和倫理標準。

本院在網站上維護所有進行中和已完成研究項目的公開記錄。項目狀態變化,包括啟動、暫停和完成,由相關研究中心主任管理,並通知研究院辦公室。

第 11 條

出版成果

本院發布以下類別的出版成果。所有出版成果發布前均須經過編輯評審、品質控制,並符合本院出版倫理政策。

研究報告
呈現研究院研究項目重要原創發現的完整報告,須接受內部評審和外部同儕評審。
工作論文
呈現初步發現、理論框架或學術論證的較短文件,須接受內部編輯評審。
政策簡報
呈現政策相關發現和建議的簡明循證文件,須接受內部編輯評審。
主編文集
圍繞明確研究主題匯集多位學者原創貢獻的合作學術文集,與合作學術出版社聯合出版。
年度報告
年度機構報告,涵蓋本院研究活動、出版成果、學術活動、學者計劃和治理揭露。
會議論文集
本院組織或聯合組織的學術活動的記錄與論文集(適用時)。
期刊論文
發表於學術期刊(包括全景學術集團出版的期刊)、獲本院資助或由本院成員撰寫的論文。每項資助均以資助編號記錄並在論文中披露,不影響論文的編輯或評審結果。期刊論文適用相關期刊的編輯與評審程序,並列示於本院網站。資助決定由研究院院長或院長指定的協調員,在集團核定的預算範圍內作出,並適用第 16 條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定。
指南與標準
由研究院研究發展而來的實踐標準和指南文件,供期刊、出版社和學術機構使用。

除期刊論文外,本院所有出版成果均以開放取用方式發布,並可在本院網站免費取得。每項此類出版成果均獲得由 Crossref 註冊的 DOI。出版成果的版權依第 17 條規定處理。期刊論文的開放取用、許可和 DOI 安排,適用相關期刊的規定。受第 17 條保護期規定約束的出版成果,在保護期屆滿後公開。

第 12 條

學術活動

本院組織和聯合組織學術活動,以推動其研究領域內的學術交流並支持研究共同體。活動包括國際會議、學術研討會、研究工作坊、培訓項目及相關學術集會。

活動可由本院獨立組織,也可與夥伴機構聯合組織。聯合組織活動須經研究院院長批准,並須符合本院學術標準、倫理要求和品牌指南。所有聯合組織活動不得損害本院研究的學術獨立性或學術共同體的完整性。

學術活動事務部負責管理論文徵集、活動後勤、演講者和參與者協調,並在適用情況下製作活動記錄和會議論文集。

第 13 條

學者與研究員

本院通過以下正式隸屬類別維護相關學者共同體。每一類別均具有明確職責和權益。除非另有說明,隸屬關係不構成與全景研究院或全景學術集團的僱傭關係。

研究員
成熟研究者(通常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資歷),正式承諾通過原創出版、參與活動和融入本院學術共同體為研究院研究項目作出貢獻。任期一至三年,可續期。
副研究員
為本院研究項目和活動作出貢獻的早期職業研究者或博士生。通常任期一年,如貢獻令人滿意可續期。副研究員可被考慮晉升為研究員。
青年研究員
博士後或早期職業研究者(通常博士畢業五年以內),已確立獨立研究方向。該類別介於副研究員與研究員之間,通常任期一至兩年,可續期。持續作出貢獻者可被考慮晉升為研究員。
兼職研究員
在他處擔任主要職務、與本院保持較輕承諾的研究者或實踐者,以減少或按項目的方式參與本院項目和出版。通常任期一年,可續期。貢獻方式由相關研究中心在任命時商定。
特聘研究員
授予具有卓越學術成就的資深學者的榮譽稱號。經研究院領導邀請任命,不經公開申請程序,通常任期二至三年,可續期。
訪問學者
成熟研究者在特定期間(通常三至十二個月)與本院建立隸屬關係,並與本院學者合作開展研究。訪問學者可駐地或遠端參與。
本科研究實習生
在讀本科生,在研究員和研究中心主任指導下協助文獻綜述、資料收集和編輯輔助等工作。任期為一學期或按項目計,可續期。
研究助理
研究生或早期職業研究者,以項目為基礎參與,在研究員或研究中心主任指導下支持研究任務。

所有隸屬學者均須遵守本院研究倫理政策、利益衝突政策和其他治理文件。學者計劃由學者計劃協調員在研究院院長監督下管理。本院還可邀請學者、實踐者和專家作為項目貢獻者,按具體項目、出版物或活動提供專業貢獻。項目貢獻者不具有正式隸屬關係,其貢獻在相關項目和出版記錄中予以致謝。

本條所列各類隸屬關係的任命,應當由研究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以書面形式作出,載明類別、任期及任命的任何條件。任命在任期屆滿時終止(獲續任的除外),也可因書面辭任而終止,或由研究院院長因正當理由終止,包括嚴重違反第 15 條至第 18 條。因正當理由終止任命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理由,並給予其不少於 14 日的合理答辯機會;當事人可以在決定作出後 14 日內請求集團複核,集團應當在 30 日內完成複核。存在嚴重不端指控尚未處理的,研究院院長可在調查期間暫停該任命,且不影響最終結論。任命終止後,當事人使用本院名稱的權限依第 18 條的規定終止。

第 14 條

學術合作

本院與大學、研究機構、出版社、學術協會和其他組織開展學術合作。合作活動必須符合本院使命、研究領域和價值,並不得損害本院研究的學術獨立性或學者誠信。

涉及本院活動的正式合作協議,應當明確集團為法律當事方,並由集團授權代表簽署。本院負責協調有關學術活動,但不因此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合作事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合作諮詢與提案,並管理持續開展的合作事項。

—機構合作協議和諒解備忘錄
—聯合研究項目和合作出版成果
—聯合主編文集和聯合組織期刊特刊
—聯合組織學術會議、研討會、工作坊和培訓項目
—學者和訪問研究人員交流項目
—聯合能力建設和培訓計劃

涉及 PRI 活動的正式合作協議須明確 PSG 為法律當事方,並由其授權代表簽署。PRI 是協調學術活動的研究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作事務辦公室負責合作諮詢、提案及持續的夥伴關係安排。

第 15 條

研究倫理

本院承諾遵循最高標準的研究倫理。所有在本院支持下開展的研究均須遵守適用倫理原則,包括尊重個體、增益、不傷害、公正和透明。

以下原則構成本院最低倫理標準。這些原則在作為本章程附屬治理文件採納的研究倫理政策中進一步闡明。

—涉及人類參與者的研究必須遵守適用倫理審查要求,並在需要時取得知情同意。
—研究資料必須依照本院資料與文件政策進行收集、管理、保存和共享。
—研究發現必須誠實、準確報告,不得選擇性遺漏重要證據。
—所有出版成果均須透明揭露研究方法和局限性。
—禁止捏造、篡改和抄襲;此類行為構成依第 13 條終止隸屬關係的理由(調查期間可酌情暫停任命),並構成撤回受影響出版成果的理由。
—作者必須準確說明其對任何出版作品的貢獻,不得將未作出實質貢獻者列為作者。

在研究或在準備以本院名義發布或獲本院支持的出版物時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的,應當依照本院出版政策在出版物中予以披露。該類工具不得被列為作者,具名作者仍應對作品的內容、準確性和原創性承擔全部責任。

涉嫌違反研究倫理標準的情況應向研究院院長報告。研究院院長將調查相關報告,並可採取補救措施,包括撤回出版成果、依第 13 條終止隸屬關係,或移交研究者所屬機構處理。

被指稱違反上述標準的人為研究院院長,或院長在該事項中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改向集團報告,由集團指定公正的人員或小組調查並作出決定。報告接收方應當在 14 日內書面確認收到報告,並在收到後 30 日內完成初步評估,以判斷是否需要啟動正式調查。正式調查應當公正、保密、不預設結論,並在啟動後 120 日內完成;僅可因書面記錄的理由延長該期限。受不利認定影響的人,應當獲得書面認定說明和合理的答辯機會,並可在收到說明後 14 日內請求集團複核。任何人不得因善意報告而遭受報復;在可行範圍內,應當對報告人身份保密。每項調查的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七年。

第 16 條

利益衝突

所有與本院相關人員,包括研究員、副研究員、訪問學者、研究助理、研究中心主任和研究院院長,均須揭露任何實際、潛在或可被感知的利益衝突,該衝突可能影響或被認為影響其以本院名義開展的研究、出版、編輯判斷或其他專業活動的完整性。

當個人的財務利益、機構關係、個人關係或其他利益可能影響或被認為可能影響其專業判斷時,即存在利益衝突。揭露門檻較低:如有疑問,即應揭露。

所有相關本院出版成果均須進行利益衝突揭露;在隸屬開始時及出現新衝突時,也須向研究院院長揭露,並應當至少每年覆核確認一次。未揭露重大利益衝突可構成第 15 條下的研究倫理違規。

任何人不得參與本院就其本人為作者或共同作者的作品、或其存在其他利益衝突的事項所作的任何決定,包括出版、資助、任命或經費方面的決定。該人為本院領導層成員的,該決定應當由領導層其他成員作出;無其他成員可作出決定的,由集團作出,並應當記錄該衝突及其處理方式。

關於利益衝突識別、揭露和管理的完整規定,見作為本章程附屬治理文件採納的本院利益衝突政策。

第 17 條

智慧財產權

在本院支持下形成的研究出版成果版權由署名作者保留,但本條所定義的機構文件除外。鑑於本院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作者授予集團(供本院使用)非獨占、永久、不可撤銷、全球、免版稅許可,以任何格式(包括數位格式)出版、複製、傳播、存檔並提供該作品。

機構文件,是指由本院或以本院名義、以機構身份撰寫的文件,包括年度報告、指南與標準、官方聲明及治理文件。除作品另有說明外,機構文件的版權由集團(作為本院的法律主體)持有。本院指定公開發布的機構文件,除作品另有說明外,依據 CC BY 4.0 發布。機構文件包含具名個人貢獻的,應當對貢獻者予以致謝,且其貢獻中未經書面轉讓的權利仍由其本人保留。載有具名作者的研究報告、工作論文、政策簡報和主編文集不屬於機構文件。期刊論文的版權與許可,仍適用相關期刊的安排。

本院的內部文件,包括內部會議記錄、草稿、往來函件、人事和財務記錄及其他保密材料,不屬於本章程所稱出版成果,不適用第 11 條和本條關於開放取用與許可的規定,除集團或研究院院長另有決定、或適用法律另有要求外,不得公開,且任何公開均須遵守相關保密義務。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內部文件的版權由集團持有。某一文件被指定為公開發布的機構文件,不要求披露其草稿、相關內部討論或保密支撐材料。

主編文集、研究報告等出版成果,因作者、合作出版社或參與機構的要求,或基於研究誠信等原因需暫緩公開的,本院在保護期內對該作品及其內容予以保密,不予公開。保護期一般為六個月至三年,應當由集團(供本院使用)與作者(適用時包括合作方)在出版前以書面協議約定,並載明起始日期和期限。因編輯、評審、製作、合作方排期,或法律、合同要求而導致出版延遲的,經進一步書面協議,保護期可予延長;出版延遲本身不導致保護期終止,亦不使任何一方取得公開該作品的權利。本院應當記錄每項保護期及其延長情況。保護期屆滿後,該作品依本章程規定處理,包括下一款的規定。

由與本院有隸屬關係的學者作為作者的作品,未經作者同意,本院不予發布。作者選擇不公開的,本院亦不公開,但機構文件及適用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除非在出版前與作者書面約定其他開放許可,除期刊論文外,本院所有出版成果均依據知識共享署名 4.0 國際許可協議(CC BY 4.0)發布。CC BY 4.0 允許任何人為任何目的分享、改編和使用作品,前提是適當註明作者和本院。

在本院相關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研究資料,應在符合適用隱私、保密和法律要求的最大範圍內公開。所有研究出版成果均須包含資料可用性聲明。

本院名稱、標誌和視覺識別歸全景學術集團所有。其使用受第 18 條所載名稱與標誌使用政策及據此採納的附屬治理文件管轄。

第 18 條

名稱與標誌使用政策

「Panorama Research Institute」名稱和本院標誌僅可由獲授權人員和組織使用。授權由研究院院長授予;正式機構用途由全景學術集團授權。

授權使用包括:隸屬學者在與本院批准研究和出版相關情況下使用;夥伴機構在經本院正式批准的文件中使用;媒體在準確報導本院時使用;以及在與本院正式聯合組織的活動中使用。

禁止使用包括:暗示本院認可未經授權的任何立場、產品或組織;在未經本院批准的出版物標題或封面中使用本院名稱;修改或扭曲本院標誌;以及在隸屬關係終止後使用本院名稱或標誌。

詳細使用要求,包括標誌規範,見作為本章程附屬治理文件採納的本院名稱與標誌使用政策。

第 19 條

財務與行政

集團負責本院的法律、財務及行政事務,並在集團財務管理框架內統一管理與本院有關的資金、收支、財務紀錄及債務事項。本院不得設立獨立財務帳戶,不得以獨立法律主體身分持有資金、獨立訂立財務合約或以自身名義承擔債務。

本院研究、出版、學術活動及學者計劃的運行預算,由集團與研究院院長協商後安排。院長應當在集團授權及核定預算範圍內執行有關支出,並按照集團要求提交財務報告。

向隸屬學者支付的研究資助津貼、酬金或其他報酬,由集團統一管理。支付資格、資金可用性及具體金額,應當依據適用安排逐項確定。學術隸屬關係本身不產生取得上述款項的權利。本院會員計劃的會員費由集團收取和管理。會員計劃為學術網絡與資源服務,不屬於學位、學術資格或職業認證項目;會員資格本身不授予研究員、訪問學者、研究中心成員身份或任何治理地位。本院對期刊論文的資助,由集團在核定預算範圍內管理,應當在相關論文中披露,且不得影響該論文的編輯或評審結果。

本院出版物、官方網站及正式機構文件,應當依照第 3 條披露本院與集團的關係。支持本院活動的外部研究資助或捐助,應當由集團接收並管理;適用時,應當明確集團為法律接收主體或合約當事方。相關出版物應當披露資助來源及利益衝突。財務管理、資助安排及預算審批職權不賦予決定研究結論、編輯判斷或出版決定的權限;上述事項由本院依照其學術治理、倫理及品質標準處理。

集團作為本院的法律主體,負責就為本院活動所收集的個人信息遵守適用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律,包括申請人、會員、學者、合作方及本院網站訪客所提供的信息。該等信息僅可為正當的機構目的、依照本院數據與文檔政策收集和使用,僅在適用法律允許或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披露或轉移。個人信息僅在實現收集目的所需的期限內保留;未獲錄用的申請人的數據,除經本人同意外,自決定作出後保留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個人可以請求查閱、更正或刪除本院持有的其個人信息,本院應當在 30 日內答覆。發生涉及個人信息的泄露事件時,集團應當在可行範圍內儘快,並在適用法律要求的期限內,通知受影響的個人及主管機關。

本院重組、合併或終止的,集團應當與研究院院長協商確定後續安排,包括已發布成果通過其 DOI 持續公開獲取並保存至經認可的長期數字保存服務、依照數據與文檔政策保存本院記錄和研究數據、遵守任何保護期及第 17 條規定的作者權利,以及在終止生效至少九十日前通知隸屬學者和合作方。本院記錄應當在終止後至少保存七年。

第 20 條

修訂與解釋

本章程的修訂建議可由研究院領導層、隸屬學者或集團以書面形式提出,修訂由研究院院長作出,並經集團批准。擬議修訂內容應當在通過前至少三十日送交全體研究中心主任及顧問委員會徵求意見。作出通過決定前,應當審議已收到的意見;該等意見不具有約束力。

修訂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另行規定較後生效日期的除外。章程封面應當載明版本號及生效日期。研究院辦公室應當保存完整版本紀錄,在本院網站公布每一已通過的版本,並將每一被取代的版本原樣保留並向公眾公開。

附屬治理文件,包括治理規則、修訂程序、研究倫理政策、利益衝突政策、出版與報告政策、資料與文件政策、學術獨立政策以及名稱與標誌使用政策,可由研究院院長採納、修訂或替換,無需正式修訂章程,前提是其不與本章程規定衝突。

研究院院長對本章程條款擁有最終解釋權。任何條款解釋出現歧義時,應優先採用最符合第 4 條所載本院使命的解釋。如本章程與任何附屬治理文件發生衝突,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及附屬治理文件以英文、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發布。各語言版本之間存在差異或不一致的,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