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文件
修訂程序
提出、審查、批准和實施研究院章程及治理政策修訂的程序。
1
提交修訂提案
研究院領導層、關聯研究者或全景學術集團均可提出研究院章程或治理政策修訂。提案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說明擬議修訂內容及其理由。
2
審查期
擬議修訂須經過不少於 30 日的審查期,相關利益方可在此期間提交意見或異議。審查可由研究院領導層或指定審查委員會進行。
3
批准
研究院章程修訂須經全景學術集團批准。治理政策修訂須經研究院領導層批准。批准過程須形成書面記錄。
4
實施
已批准修訂自批准文件載明日期起生效;未載明生效日期的,自批准日期後 30 日起生效。
5
發布
修訂獲批後,應盡快在研究院網站發布。章程和治理文件的版本歷史應予保存,以確保透明度。
6
解釋
涉及章程或治理文件解釋的問題,由研究院領導層在諮詢全景學術集團後解決。相關解釋應形成記錄,並在適當情況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