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文件

修訂程序

提出、審查、批准和實施研究院章程及治理政策修訂的程序。

1

提交修訂提案

研究院領導層、關聯研究者或全景學術集團均可提出研究院章程或治理政策修訂。提案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說明擬議修訂內容及其理由。

2

審查期

擬議修訂須經過不少於 30 日的審查期,相關利益方可在此期間提交意見或異議。審查可由研究院領導層或指定審查委員會進行。

3

批准

研究院章程修訂須經全景學術集團批准。治理政策修訂須經研究院領導層批准。批准過程須形成書面記錄。

4

實施

已批准修訂自批准文件載明日期起生效;未載明生效日期的,自批准日期後 30 日起生效。

5

發布

修訂獲批後,應盡快在研究院網站發布。章程和治理文件的版本歷史應予保存,以確保透明度。

6

解釋

涉及章程或治理文件解釋的問題,由研究院領導層在諮詢全景學術集團後解決。相關解釋應形成記錄,並在適當情況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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