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文件

修订程序

提出、审查、批准和实施研究院章程及治理政策修订的程序。

1

提交修订提案

研究院领导层、隶属学者或全景学术集团均可提出研究院章程或治理政策修订。提案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拟议修订内容及其理由。

2

审查期

拟议修订须经过不少于 30 天的审查期,期间应送交全体研究中心主任及顾问委员会征求意见,其他相关利益方也可提交意见或异议。作出通过决定前应当审议所收到的意见,但该等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3

批准

研究院章程修订由研究院院长作出,并须经全景学术集团批准。附属治理文件,包括本治理规则及各项政策,可由研究院院长采纳、修订或替换,无需正式修订章程,前提是其不与章程冲突。批准须以书面形式记录。

4

实施

已批准修订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批准文件另行规定较后生效日期的除外。章程封面载明版本号及生效日期。

5

发布

修订获批后,应尽快在研究院网站上发布。研究院办公室保存章程和治理文件的完整版本记录,在研究院网站公布每一已通过的版本,并将每一被取代的版本原样保留并向公众公开。

6

解释

研究院院长对章程及治理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出现歧义时,应优先采用最符合本院使命的解释;如发生冲突,以章程为准,高于任何附属治理文件。解释应予记录,并酌情公布。

返回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