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文件

修訂程序

提出、審查、批准和實施研究院章程及治理政策修訂的程序。

1

提交修訂提案

研究院領導層、隸屬學者或全景學術集團均可提出研究院章程或治理政策修訂。提案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說明擬議修訂內容及其理由。

2

審查期

擬議修訂須經過不少於 30 天的審查期,期間應送交全體研究中心主任及顧問委員會徵求意見,其他相關利益方也可提交意見或異議。作出通過決定前應當審議所收到的意見,但該等意見不具有約束力。

3

批准

研究院章程修訂由研究院院長作出,並須經全景學術集團批准。附屬治理文件,包括本治理規則及各項政策,可由研究院院長採納、修訂或替換,無需正式修訂章程,前提是其不與章程衝突。批准須以書面形式記錄。

4

實施

已批准修訂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但批准文件另行規定較後生效日期的除外。章程封面載明版本號及生效日期。

5

發布

修訂獲批後,應儘快在研究院網站上發布。研究院辦公室保存章程和治理文件的完整版本記錄,在研究院網站公布每一已通過的版本,並將每一被取代的版本原樣保留並向公眾公開。

6

解釋

研究院院長對章程及治理文件擁有最終解釋權。出現歧義時,應優先採用最符合本院使命的解釋;如發生衝突,以章程為準,高於任何附屬治理文件。解釋應予記錄,並酌情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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